一、根據《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》相關規定:
第十條 供水工程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,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,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、管材、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號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。
禁止無資質、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活動。
第十一條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鎮供水工程,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。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。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。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,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。
二、也可委托供水公司辦理紅線內供水工程相關工作,具體辦理流程參照公司用水服務指南。